1、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4年3月洪山区某高校大四学生小张等人一同参加同学小刘的生日聚会,11人总共喝了4瓶白酒、1箱啤酒,其中小张一人就喝了1斤多白酒和2瓶啤酒。宴席结束后,小张呕吐不止,同学将其送至酒店休息。第二天凌晨2点多,室友发现小张已没有鼾声,连忙拨打120急救。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抢救,医生最终确认小张死亡。
事发后,小张的家属情绪激动,无法接受孩子突然去世的事实,认为酒店、餐馆、学校以及其他10名学生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向学校提出了共计300万的赔偿。学校和家长双方找到珞南街司法所求助。司法所调解员解释,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小张是成年人,明知酗酒危害无穷,却依然放纵自己过度饮酒,导致醉酒身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出于人道主义由学校及其他10名学生共同支付张某父母共计25万元慰问补偿金。
【案例二】2013年 3月27日下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一名学生小鹏被发现猝死于宿舍中。
据小鹏的室友小帆说,事发前一晚,小鹏10时多回到宿舍,11时多冲完凉后就和他们一起喝啤酒、吃泡面,头发都没吹干,就爬上床准备睡觉。但到了次日凌晨1时多,小鹏依然没睡着,并向小帆表示心脏不舒服。次日早上,宿舍的人都起床上课,这时小张突然就晕倒了,而且躺在地上不断抽搐。室友见此情景赶紧叫人来帮忙并拨打120,后来经过40多分钟的抢救,小鹏不治身亡。
2、关于聚餐酗酒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
(1)饮酒人的法律责任
酗酒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酗酒危害无穷,却依然放纵自己过度饮酒,导致醉酒伤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法律责任:喝酒者醉酒后猝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伙伴注意义务,酒吧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3)《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在餐厅、宿舍、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启示
同学聚餐,本是一件无可非议的事。在大学这个逐渐被披上社会色彩的环境中,聚餐为大家提供了广交天下之友的机会。但是,非良性的聚餐不但不能起到交流情感的作用,反而是恶性文化的体现。纵观如今大学生聚餐时的情形,点餐者出手阔绰,四菜一汤必不可缺,鸡鸭鱼肉那是自然,但满满一桌饕餮盛宴未能物尽其用,反而是三杯两盏下肚,进而便以酒会友,一醉方休,在临近散场的时候,大部分所剩饭菜被恣意浪费。一些学生借聚餐盲目攀比、拉帮结派、借酒消愁,结果“喝酒喝出胃出血”、“大学生聚餐一死四伤”等标题出现在各大媒体,聚餐已成为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一大威胁。
作为大学生,我们都是花父母的钱,一滴汗水一份辛苦,面对伸手既得的生活费,我们是否体会到每一分钱背后父母的付出?
所谓“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lǐ)”。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也并非建立在你来我往、觥筹交错的餐桌上、酒桌上,靠的还是学业、工作、感情上的密切交流,日常生活中的尊重包容和互帮互助。
an>